医药网4月22日讯日前,江苏省药监局称,据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决书,钱桂斌、郭福龙、高金荣3名执业药师因销售假药罪受刑事处罚。
显示,当地注册机构已按规定注销其注册证书,省局已将其受刑事处罚信息录入执业药师注册信息系统&ldquo奖惩记录&rdquo栏。
实际上,执业药师因销售假药受到刑事处罚并非首例。去年11月及6月,江苏药监局就曾《关于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以及《&ldquo挂证&rdquo和受刑事处罚执业药师名单。
其中6月份曝光的案例中,拥有执业药师资质的梁常伟,通过无授权、代理等销售许可的非正规渠道购进6盒名为&ldquo虫草强肾王&rdquo的性保健品,放在其经营的建湖县松寿堂药店销售。经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认定,&ldquo虫草强肾王&rdquo性保健品中添加了非食品原料以外的化学物质&ldquo西地那非&rdquo,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而周静、吴月珍2人也是类似的情况,在查实后受到刑事处罚并被取消执业药师资格证。
卖假药 老板和店员一同领刑
据《南国早报,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法院一审宣判这样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中药店老板在自己开的药店里售卖假&ldquo伟哥&rdquo和冬虫夏草,结果老板和售货员都被判刑,还得登报致歉。
由于销售假药这一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上林县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要求,3人连带支付其所销售假药价款3倍赔偿金15384元,在报纸上向社会公众道歉,并刊登申明召回药品。
法院认为,3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钟某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积极缴纳赔偿款。鉴于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人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缓刑,并处罚金,同时需支付所销售假药价款3倍的赔偿金。法院还判定3名被告人在报纸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这几个案例也给执业药师和药店经营者提了个醒,切勿触碰药品经营红线。
据此前,高检的一组数据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四个罪名共批捕5299件8401人,起诉12601件20513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上述罪名案件3259件366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332件1552人。
另外,2019年10月17日,高检、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三部门联合印发《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ldquo四个严&rdquo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专项行动于2019年9月开始,至2020年12月,开启一波整治行动。
《方案指出,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监管职能部门应围绕上述罪名,重点办理如下违法犯罪案件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冷库物流中心等区域的呈现规模化、组织化、链条化的涉及婴幼儿食品和药品的利用网络、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电视购物栏目等实施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的等等。
药店销售假药迎来严处罚
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处罚也将更加严厉。
&ldquo四个严&rdquo是《药品管理法的修法原则,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划出了一条条不可触碰的红线,与此对应的,是违法违规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涉及假劣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新法明确:综合采取多种处罚措施大幅度提高罚款的额度增加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处罚幅度与假药一致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ldquo双罚制&rdquo,处罚到人明确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劣药的处罚增加从重处罚的情形提出了首负责任和惩罚性赔偿的原则等等。
新法充分体现了对触碰法律红线者实施严厉处罚的特点。以群众反映强烈的假药问题为例,由于违法成本太低,一直以来备受诟病,高额的回报率往往让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键而走险。但新法实施后,药店如果涉及销售假药,一不小心倾家荡产将不再是一句玩笑话。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抛开其他处罚措施,单就罚款一项,&ldquo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rdquo现行:三倍以上五倍以下、&ldquo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rdquo现行:不设下限,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新法实施后,药店一旦售假,低也得被罚150万元!
另外,新《药品管理法强调处罚到人。对违法企业处罚的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也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所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