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被免职!40名医护被裁事件并未结束

发布时间:2020-07-30 09:25:07    文章来源:健康界

作者:李子君、白小翠儿
5月7日晚18:33分,据“咸阳”公号消息,市妇幼保健院人员调整工作程序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咸阳市责成市妇幼保健院对聘用人员调整决定予以撤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妇幼保健院院长王美玲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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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咸阳妇幼40名抗疫医护被裁”事件仍未结束,目前仍有7位护士坚持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两位护士的案件将于5月11日开庭,另外的五位检验科护士的案件将于5月14日开庭。
突袭考试,末位淘汰
此前,有网友反映陕西省咸阳市妇幼保健院通过一次突袭考试实行末位淘汰,一次性裁掉40多人,其中包括26名护士。据了解,被裁掉的医护人员大多都曾奋战在抗疫一线。此事一出立刻引起大量网友和评论,并引发多家媒体。
5月1日凌晨,咸阳市妇幼保健院通过微博、医院官网等渠道了一条声明,回应此事。声明中提到,2019年9月医院因基础建设改造,业务萎缩,于2019年11月出台了优化方案,由于疫情影响,推迟于近期实施与部分合同到期的聘用人员终止劳动关系。
淘汰中级职称和哺乳期员工?
“医院裁人没有按照学历职称来,中专的也在医院呢,护士有中级职称的也被淘汰了。”裁掉这40名医护由什么标准来核定的,是这一事件中多次被质疑和讨论的问题之一。
有被裁医护告知媒体,“被辞职”源于一次考试,在场参考人员有护士、医技、大夫等聘用人员,行政护士可不参与。考试采取末位淘汰制。被辞退的人都是考试成绩不到75分的,他们还被要求“自愿辞职”,院方要求被裁人员签署《承诺书、《告知书和《辞职申请书。
对于这次突袭考试和末位淘汰,院方给出的理由是,这是针对医院临时聘用员工的“人才优化”。在该院的“优化”名单中,有被“优化”的医护人员正处于产假及哺乳期。
所谓“人才优化”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相关文件和标准?医院的护理部和人事科均未出示“人才优化”相关文件,表示只是口头通知。对此,有护士提出质疑,为何不按学历及职称进行优化,有护士为中级职称、十年工龄也在“淘汰”之列。
于情于理,抗疫医护能否被裁员?
在互联网上引发的争议声中,多半网友对被裁医护都持同情和支持的态度。
在医学界的中,有网友表示了不同的声音:
“抗不抗疫不重要,即便是参加了抗疫那也是合同制,只要是合同制的人员,任何时候都可以按劳动法裁员,不要拿抗疫来诱导观众,得到同情。”
“如果是参加抗疫了医院不能裁员,那疫情期间一线的志愿者医院都得安排工作不成?保洁员也是一线的志愿者。”
有业内人士私下表示:公立医院当然可以裁人,这个院长也有些冤,时机和舆情没掌握好……
对于“40余名医护集体被裁”事件,健康界采访了多位司法及医疗领域从业人员,试图解答事件中尚存的诸多法律问题。
01
医院能不能与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创始人张勇律师认为,公立医院理应可以与合同制医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但做法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之外,如果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过错的,医院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形下,如果存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医院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如果医院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也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适用无过失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02
医院采用突击考试和末位淘汰的方法辞退职工是否违法?
张勇认为,医院做法实属违法。“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的《第八次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孙闻欣在接受健康界采访时表示,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情形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孙闻欣特别提到,用人单位需要对辞退劳动者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医院对医护人员应有客观公正且合理的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对于依照事前的考核标准得出的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
03
医院院长被免职冤不冤?
据《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医院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贯彻执行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或者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那么,王美玲被免职到底冤不冤呢?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认为,公立医院院长被免职的理由基本上都为“工作中出现差错”,假如王美玲也确实如此,则免职并不冤枉。但对于这样一件引起负面舆情的事件,相关部门好将院长免职的具体理由对外得详细一些。
“所谓的早就要搞的淘汰动作,据说是因为遇到疫情才耽搁下来,否则早就启动了,既然如此,过去的安排自然与疫情无关,但既然跨越了疫情应对这件大事,医院就该对疫情之前的计划重新作出调整。”胡晓翔说,从这点来看,院长在考虑问题和作出决策时,做法有些欠妥。
04
目前仍然有几名职工在通过仲裁等待终的结果,未来结果会如何?
张勇说,如果经仲裁庭审理,能够认定医院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医院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几位职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近年来,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陈成义曾代理过数十起劳动纠纷诉讼。他发现,劳动者如今的维权渠道并没有十分通畅,无奈选择付诸舆论和道德谴责的人不在少数。但陈成义仍然相信,尽管在疫情期间医护人员做出巨大贡献和牺牲,但是法律问题和情感问题是两个问题,相关人员不应把劳动纠纷放到道德层面去看待,如果认为用人单位做法不合理,诉诸法律才是正解。
于情,抗疫英雄们的心,伤不得于理,公立医院有无编制的职工被裁都需要走合法程序。即使王院长改革医院,重整编制的初心是好的,但疫情之后,强势的改革手段和以人为本的工作态度却要妥帖权衡。
于情于理,王院长可能都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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